訴願會撤銷對成大處分 學者批無稽之談
新頭殼newtalk 2015.10.08 楊淳卉/台北報導
成功大學日前遭檢舉未為兼任助理納保挨罰,成大不服提起訴願,行政院訴願會7日決定「撤銷原處分」,根據訴願決定書,訴願審查委員決議撤銷處分的理由有2,1是訴願人與該案兼任研究助理之間尚難認定具勞雇關係,2是大學自治核心領域允應充分尊重。對此,該案當事人成大邱同學表示不能接受,批評委員會不遵守訴願法規定,將進一步提起撤銷訴訟,學者林佳和更批評撤銷處分「牽強附會、先射箭再畫靶」。
政治法律系副教授林佳和受訪時批評:「(訴願決議)理由非常牽強,基本上是先射箭再畫靶,理由彼此相互矛盾! 」林佳和舉例,訴願委員會以「學生每週工作時數僅3小時以內,受敎師支配指揮程度甚微」、「酬金多者約6千元,少者3千元,在人格上尚不具支配性、在經濟上未達依賴工資維持生活程度」、「在組織上未納入學校體系內」來否定勞動的從屬性,令人歎為觀止!
林佳和質疑,酬金不多就是「人格上尚不具支配性」?經濟尚未達依賴工資維持生活之程度,就不可能是勞工嗎?組織上未納入學校體系、是該校學生就與不限該校學生所得擔任之專任助理有別,所以不是勞工嗎?林佳和說,「這在勞動法學上,根本是無稽之談!」林佳和批評,若委員會要認定是否為勞工,單就勞工定義從屬性判斷即可,何須再論大學自治?撤銷處分理由「根本牽強附會,先射箭再畫靶!」
該案當事人邱同學受訪時表示,對訴願決定與理由表示不能接受,邱同學認為,委員會中部分委員就是大學校長,起頭已經不公平,行政院還扭曲法條規定。另外,根據《訴願法》第28條規定:「訴願決定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足以影響第三人權益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作成訴願決定之前,通知其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但邱同學在整個訴願過程中都不知情,委員會也未邀請她出席陳述意見。
邱同學無奈說:「我是看到訴願決定書才知道!」她表示,未來將會採提起撤銷訴訟,爭取兼任助理的勞工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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