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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部推動船舶壓艙水及沉積物管理國際公約內國法化
國際重視環境保護及生態永續,為維護我國海域環境生態,交通部公告採用國際海事組織(IMO)訂定「船舶壓艙水及沉積物管理國際公約」(壓艙水公約),並推動該公約內國法化,「船舶設備規則」及「商港港務管理規則」於上(十)月陸續修正發布,規範我國籍船舶設置壓艙水處理設備,商港區域壓艙水管理措施,以有效管理靠泊我國港口國際航線船舶的壓艙水排洩行為。
國際海事組織(IMO)為因應大型船舶汲取海水壓艙,維持航行穩定,並依貨載情形調節排洩壓艙水作法,避免船舶任意排放不同地緣壓艙水,造成水源夾帶病菌與非原生種生物,影響海洋環境與生態平衡,於二○○四年訂定壓艙水公約,規範壓艙水的排放標準與相關管理事宜,並訂有簽署國及所屬船隊噸位門檻,預計於二○一六年生效、二○一七年實施。
航政司表示,為與國際接軌,交通部除掌握壓艙水公約內容與推動進程,並於二○一三年積極展開壓艙水公約內國法化研究工作,邀集行政院環保署、農委會、海巡署等單位召開多次跨部會會議,積極研商壓艙水公約的法制作業與實施作法,於兼顧船舶進出港作業順暢及落實相關檢查機制下,照壓艙水可能造成污染與危害的風險,研訂修正船舶、港口及海水污染防治相關法規,並建立分級管理制度。
在法制作業部分,交通部於「船舶設備規則」增訂船舶壓艙水管理系統設置標準,並於「商港港務管理規則」增訂國際航線船舶進港須申報壓艙水交換與排放紀錄,禁止於港區內排洩未經處理的壓艙水,並協調環保署研議於「海洋污染防治法」管制未依壓艙水公約處理的壓艙水不得於我國領海範圍內交換或排洩,希建立完整的壓艙水管理法源。
在管理制度部分,交通部除責請航港局要求船舶所有人及船長依壓艙水公約規定,落實壓艙水的自主管理外,並由港口國管制員於船舶進港施行檢查時,依船舶壓艙水申報紀錄、管理設備及該船曾航經水域等條件,區分風險等級,同時施行不同強度的檢查,以確保我國海洋生態環境。
航政司表示,台灣有豐富的海洋資源,為兼顧海洋環境保護及海運貿易發展,將持續與相關部會合作,照國際車貸信貸南投仁愛車貸信貸公約的推動進程,辦理船舶、港口與環保相關法規的修訂工作,希與國際接軌,保護海洋環境與生態永續,善盡海洋國家責任,維護我國航運國際地位與聲譽。
由於各國對於壓艙水公約規範有關技術性部分環節尚未突破,據了解完成簽署國家數量未滿公約生效門檻三十五國,因此交通部所訂定「船舶設備規則」及「商港港務管理規則」二規則修正部分正式實施日期將與IMO壓艙水公約啟動同步。
新聞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交部推動船舶壓艙水及沉積物管理國際公約內國法化-160000833.html